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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案3男分別涉暴動刑毀縱火4罪 被囚27至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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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23 18:32: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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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事件發生距今4年,3名男子分別被控暴動、縱火和刑事損毀等共4罪,其中首被告譚百熙及第三被告王國斌早前分別承認暴動及刑毀,兩人今天(23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36個月及27個月;而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的次被告陳舜堯,則判監36個月。

3名被告依次是22歲酒保譚百熙、3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和23歲學生王國斌。譚承認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王承認兩項刑毀罪,指他於同日在山東街與身份不詳人士,損壞屬於政府的標誌杆及行人路。陳則否認一項縱火罪,被指用火損壞屬於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早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

法官判刑時指,事發日為大年初一,大批市民到旺角一帶消遣,有人卻借維護小販權益而佔路,期間更有政黨加入,最終與警方對峙及發生衝突,示威者堵路燒雜物、擲磚拆鐵馬等,暴亂至早上始平息。

有關首被告所承認的暴動罪,法官其當時行為目的是製造混亂,令執法者無法執法,他向警方擲磚是對執法者及整個社會的挑釁,必須判監嚴懲,判刑起點為54個月,認罪扣減至36個月,此外並無其他減刑因素。

至於第三被告當時顯然是想撓鬆行人路磚頭,他與被裁定縱火罪成的次被告一樣,都是用暴力行為震懾他人,將自己價值觀強加其他市民身上,行為與獨裁者無分別,亦即與他們所反對的對象一樣,直指他們所破壞的不是死物,而是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互信及安寧,無論意圖如何高尚也要付出後果。但因第三被告認罪,可獲刑期扣減至27個月,次被告則被判36個月。

法官並指,本案3名被告事發時都極為年輕,一般來說法庭判刑會比較寬容,但年輕非任意妄為藉口,即使他們的目的可能高尚,但行為卻是破壞社會,根據上級法院判詞,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和平安定的社區,絕不容許挑戰執法者行為,故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對被告當頭捧喝。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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