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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專生去年8月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被捕後再被揭管有噴漆和沒有身份證,他受審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立,今(4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指被告用具一定殺傷力的雷射筆去照射警員的眼睛,案情較同類型案件嚴重,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人以身試法,最終判被告即時監禁8個月。至於被告承認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罰款500港元。
被告胡韋延(20歲)報稱學生,被控於去年8月26日,在深水埗青山道與九龍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他另被控在同日於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大堂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同時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當時使用雷射筆,於40米內照射警車內警員的面和眼睛長達36秒。事後該雷射筆被證實在40米射程內照射人體,可以造成傷害。惟考慮到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因衝動才犯事,事後亦表悔意,並承諾日後用和平方式去表達政治訴求等,加上他的體能不適宜判罰勞教,故最終判他監禁8個月。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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