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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蕭樂婷(右)罪成後被撤銷保釋,需要還押候判。
一名女咖啡師涉嫌於2019年9月22日晚上,在旺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及縱火。她在同一晚於維景酒店外一輛私家車被警方截獲,警員在她的背囊搜出一枝鐳射筆,及防毒面具與護目鏡等示威者常用裝備,遂將她拘捕。她否認兩項縱火、一項暴動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今天(2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她被裁定縱火及暴動罪成,但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法官為她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14日判刑,期間她須還押監房看管。
27歲女被告蕭樂婷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兩度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參與暴動。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她於同一天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枝鐳射筆。法官在裁決書指,當日有逾百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的旺角警署外一帶聚集,部分人士向警署及警員照射鐳射光,也有人在大聲叫囂及手持長遮、石頭等,又向警署投擲硬物,顯然是在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其後有人在太子道西恒生銀行外的馬路上用垃圾桶、垃圾、紙皮等雜物堵路及縱火,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的罪行。
審訊時,控辯雙方的主要爭議,是從呈堂的公開媒體片段中,能否辨認出片段中一名犯案女子就是本案被告。
控方指從片中女子的髮色、眼鏡款式、所穿鞋子鞋跟位置的標記、及後頸紋身的圖案等,足以認出被告就是片中人。但辯方就指被告與片中人衣服領口位置的顏色不同,指控方認錯人。法官認為,被告外衣裏面的衣服也有片中女子相同的顏色,可以隨身體移動而露出,最終裁定被告就是片中人。而片段拍到被告先後把一棵植物和紙皮掉進火堆助燃,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隨時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已屬參與暴動。
至於被告被指管有鐳射筆方面,法官就指控方無直接證供,指被告曾作任何使用;而環境證供亦未能推論被告管有這鐳射筆必然是意圖用作傷人。法官因此裁定被告此罪不成立。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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