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83|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判決]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1-3-25 21:43: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連同一名女學生李宛叡,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中西區參與暴動,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3人暴動和非法集結罪均不成立。及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究竟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是否都應被判罪成。上訴庭今日(25日)頒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與被告是否在犯罪現場有關,意味即使只是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勵他人參與,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在犯罪現場附近把風提醒示威者警察的去向,又或是駕車接送示威者逃離現場,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付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刑責。

律政司早前已表明,無意影響湯氏夫婦等人的無罪裁決,但希望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可應用到日後涉及相關控罪的案件。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是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該兩控罪的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真空,立法機關也沒理由將夥同犯罪的原則排除,令控方失去有用及實際的工具來處理共犯。

上訴庭關注到若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之中,會否構成濫捕的風險,但上訴庭認為,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若不涉及暴力,是不會因該兩控罪而被捕。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和平示威者或圍觀者都應該及早離場,假若因為當時實際情況而未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會構成入罪。上訴庭重申,是否在犯罪現場並非構成入罪的先決條件,正如控方指出,現今示威者的分工縝密,包括在海外遙距控制場面的「主腦」、有人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在網上鼓勵他人參與示威、有人在示威現場附近把風、負責幕後運送裝備或武器,甚至駕車接走示威者等,不論是主犯或同謀,都應該負上刑責。

辯方擔心任何人在社交平台上留言、發訊息,又或只是「讚好」,都有可能被視為協助及鼓勵犯罪,影響言論自由。但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

東網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2-27 05:13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