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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聖誕節有人發起示威活動,大批市民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群眾期間,一名16歲男學生被警員截查,被搜出身上藏有雷射筆,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男生不認罪後受審,於本月1日被裁定罪成。他今天(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現年17歲被告宋家傑,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
辯方今天求情時,讀出被告母親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兒時從內地來港,父母很早離異,對被告有一定打擊。雖然被告無心向學,但是待人有禮,亦願意學習一門手藝維生,到青年學院學習汽車維修。信中更透露,被告較早前試圖自殺,幸不成功,使母親陪感擔心兒子的狀況。
裁判官葉啓亮判刑時指,考慮報告顯示被告的心理狀況,不宜判進勞教中心,加上案情並無指被告有實際使用涉案雷射筆,故認為適合判處更生中心,好讓被告培訓守法意識。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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