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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前年8月11日於尖沙嘴警署外的街頭衝突中,右眼疑被擊中受傷。資料圖片
代號K的爆眼少女於前年8月11日在尖沙嘴疑被警方發射布袋彈擊傷右眼,事後警方獲得法庭手令取得K的醫療報告。K指警方不肯提供手令副本,剝奪她對侵犯其私隱的手令提出法庭訴訟的權利,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被拒。K不服裁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K的上訴,下令K需支付警方訟費。
上訴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判詞中指出,警方申請手令索取K的醫療報告之原因,純粹是因為K堅拒授權醫管局向警方提供其醫療報告,而K是希望保障其醫療報告的私隱權,但其實就算K沒有手令副本,亦能針對其醫療報告的私隱權展開訴訟,申請司法覆核或禁制令,要求裁判官撤銷早前發出的手令,所以認為K完全毋須得到手令副本。
上訴庭指警方拒絕向K提供手令副本一事,並沒有妨擾K向法庭申請其醫療報告的私隱權被侵犯之補救方法。K右眼受傷的原因傳聞為警方發射布袋彈擊傷或示威者自製彈弓射出鋼珠擊傷,警方在調查時要求K的協助提供當日意外的詳細資料不果,才向法庭申請兩張手令,以索取K的個人資料及醫療報告。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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