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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民族陣綫成員認藏炸藥囚12年 官斥刑責比賊王葉繼歡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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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3 22:36: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警方在前年中採取行動,於荃灣一個由「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租用的工廈單位內,搜出約1公斤可製作爆炸品「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的原材料,當場將盧拘捕。盧早前已承認一項存有炸藥意圖損害生命或財產罪,今天(23日)被高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判處入獄12年。法官判刑時表示,指被告意圖與他人利用該些炸藥,顛覆港府及宣揚港獨思想。法官亦認為被告屬案中主腦,案件屬同類中最嚴重。法官更將本案與「賊王」葉繼歡管有2公斤TNT炸藥的案例作比較,指葉只是求財,比較下本案之刑責與葉並沒兩樣,甚至更甚。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辯方引述文憲等指TATP炸藥的危險性不及TNT炸藥,但是據警方爆炸品處理組的專家報告,TNT需要使用引爆裝置,但TATP毋須裝置便可隨時引爆,而且TATP的穩定性較低且較容易爆炸,故構成的危險更大。案情顯示警方發現涉案爆炸品後,認為危險性高需即時引爆,法官亦觀看過引爆片段。因涉案爆炸品不穩定,若處理不好可能危害警方人員的性命。

法官指雖然被告沒有被控製造炸藥罪,但被告管有該些炸藥意圖對他人及財產造成損害,其行為與製造炸藥無異和同樣邪惡。法官指本案控罪最高可判監20年,毫無疑問被告與他人準備製造高爆炸度炸藥,且意圖以此顛覆港府,宣揚其港獨思想。法官亦指出,判案時須考慮到案發前10多日,即2019年7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闖入立法會破壞的事件。雖然無證據指該事件與被告有扯上關係,但亦不能忽略當時的社會氣氛。

法官指本案並無任何量刑指引,但明顯屬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亦是整件事的主腦。法官將本案與葉繼歡管有2公斤TNT炸藥被判囚18年的案例作比較,認為雖然本案炸藥數量上比葉繼歡案少,但該些炸藥若在人煙稠密的地方使用,有能力造成更嚴重的損害。法庭若不判處極有阻嚇性的判刑,便屬於不履行其責任。雖然沒證據顯示涉案炸藥的最終用途,但被告的行為等同向香港社會宣戰。

法官指葉繼歡當年回港只為求財,被告行為的目的卻是針對港府並破壞社會穩定,造成公眾恐慌,刑責與比葉繼歡相同甚或更嚴重。法官最終以與葉繼歡相同的監禁18年作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後獲扣減至監禁12年。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呂思灝表示歡迎今次法庭判決,他指本案是警方近年檢獲最多土製炸藥的案件,亦是首宗與反對修改逃犯條例事件相關,且在高等法院被定罪的案件。呂表示,警方除了檢獲TATP原材料外,亦在案中的工場檢獲大批示威物資及武器,若非警方及時搗破,將造成大量破壞及人命傷亡。況且TATP屬性極不穩定,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要冒住性命危險處理炸藥。

呂透露,警方在整個反對修改逃犯條例事件中,搗破共17宗爆炸品案件,涉及真槍的案件則有5宗,除了本案外,另有3宗同類案件將轉介高院審理。警方重申,任何人製造或存有炸藥意圖損害生命或財產,最高可被判監禁20年;任何人企圖使用炸藥殺害他人,最高更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警方警告不法之徒切勿以身試法。

本案案情顯示,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自2019年2月起租用涉案單位。警方於2019年7月19日監視單位,並於被告進入單位後入屋進行搜查,在單位內找到10枚汽油彈、金屬彈弓、宣揚「香港民族陣綫」及「香港獨立」的宣傳品。此外警方更找到共重約1公斤的白色粉末及雙氧水等材料。專家鑑定後,認為有關物品是製造TATP炸藥的原材料,並以該些物品進行爆炸測試。控方早前在庭上播放測試影片,可見有關物品在被引爆時發出巨大爆炸聲,而且碎片四散。而被告在被捕時,則一直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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