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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申請終止聆訊被拒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案5.10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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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26 20:29: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涉嫌多次擺街站時高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等14項控罪,案件將於今年5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譚早前質疑所涉的煽動罪行違憲,向法庭申請終止聆訊的申請,《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考慮後,今(26日)拒絕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將照原定日期在5月10日開審。

辯方早前陳詞質疑,相關的發表煽動文字罪行違憲及違反《基本法》,認為條例中的「煽動意圖」定義含糊,不但未能達到《基本法》依法規定的標準,且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另亦要求控方釐清煽動文字罪行的指控詳情,若未能釐清便應擱置檢控,否則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控方就回應則指控罪清晰,而煽動文字屬國家安全罪行範疇,需在基本權利與國安之間取得平衡。

法官作出裁定時指,控罪是否違憲此一議題,並非申請終止聆訊的理由,認為雙方有需要大可在審訊時提出及再作爭議,亦不認為這會引致被告得不到公平的審訊,或是引致濫用程序的情況出現,遂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的申請。

就着辯方要求控方釐清控罪詳情方面,法官認為需考慮被告是否得知及明白被控告的原因來預備辯護。法官指控方已表示不止依賴控罪的詳情,亦會依賴所提供的案情及片段,由此不難得知控方用以指控被告的說話及行為整體構成煽動罪行,辯方在此情況下,難以指稱不清楚檢控詳情而令準備辯護有困難。法官續指煽動罪行需考慮語境、當時社會環境及政治氣氛等,若詳列指稱的煽動字句,會令控罪變得累贅及複雜,屬不實際及不理想,而《公訴書規則》亦只要求提供「該控罪性質的合理資料所需的詳情」,並非要求提供「全部」詳情。法官雖認為控方做法上有可進步空間,但認為他們的做法合乎規則及已提供合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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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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