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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碩士畢業生遭截停時踢警 抗警罪成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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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24 23:3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前年11月8日全港爆發示威衝突,一名中大哲學系碩士畢業生,在黃大仙廟外遭警方截停後,被指作出激烈反抗並踢警,因而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24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即入獄3個月,但獲准以1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作供的警員均誠實可靠,認為他們使用了合理武力。相反,被告的供詞則前後矛盾,相信他「邊作供邊砌詞」。葉官指出,被告行為對警員構成的危險,又形容本案證據確鑿,上訴理據薄弱,但考慮到等候上訴時間較長,故批准被告保釋。

30歲被告吳玠寬,報稱任職採購。他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警員周展卓。控方案情指,當日黃大仙廟外約有60人聚集,周展卓到場執勤,期間上前追截被告。惟被告遭截停後激烈反抗,並用手肘「鋤」向周的面部,周隨即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被告掙扎中曾踢中周的膝蓋附近位置,最終周要施放胡椒噴霧才能制服被告。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雖然警員沒有親眼見到被告向周「批肘」,但由於每人的視點、觀察角度都不同,記憶力因人而異,如描述有所不同亦是合理,無損警員的可信性。反之,被告的自辯卻顯得自相矛盾。首先,被告指自己丢掉眼鏡,且受胡椒噴霧影響,故只能隱約看到自己身處警車。但被告同時表示,自己見到陳警正在搜查自己的背囊,再追問下,被告又改口指陳警曾向他告知正在搜查背囊。此外,被告當日戴着的手套指骨位置有加強保護,與他自辯時所講的「透氣」絕對不符。

裁判官又質疑,被告在該環境下不顧安危、以全黑打扮出現在現場,不相信他是下班回家時路過。而當時周曾高聲表明警察身份,被告必定知道周是警員,但被告依然反抗,令周要花費更多氣力,甚至冒着可能令自己受傷的風險才能將被告制服,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畢業於中文大學哲學系碩士,未來仍想修讀博士,其母親患有腎病,平時需洗腎,由被告照顧。辯方又指,被告今次犯案只屬單一事件,與他的本性相違背,又呈上多封求情信,內容稱讚被告有責任心、勤奮好學,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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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玠寬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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