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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12港人蛇案黃臨福判入教導所 揭有金主代付15萬元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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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6 22:09: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2名港人偷越邊境事件,其中現年17歲黃臨福早前已就前年向旺角警署掟汽油彈案,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2罪,他今日(26日)在區院再就潛逃一事,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揭露潛逃計劃周詳,被告與其他參與者各司其職,負責購買物資及安排安全屋等,有「金主」更協助黃臨福繳付15萬港元潛逃費。法官姚勳智指,被告投擲汽油彈是罔顧法律後果,事後更欲潛逃,有損司法公義,直言以6年作兩案量刑起點不為過,但考慮到被告在兩地已還押逾一年,且與警方合作,詳細披露犯案細節,終就兩案均判被告入教導所。

就12名港企圖潛逃事件,壹傳媒黎智英亦被指協助其中一名懷疑涉案者李宇軒離港。黎就此事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將於明天(27日)到西九龍法院應訊,進行將案件交付介高院原訟庭審理的程序。

黎所涉的3項控罪,其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稱,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而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在李宇軒被拘捕後,協助李離開香港。

今日判刑的被告黃臨福,其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通過導致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喬映瑜、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控方指,目前有涉案者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

案情指,被告涉前年旺角警署企圖縱火案後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其後,被告與其他涉案者透過telegram等程式通訊,他們亦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涉案快艇。眾人各有分工,分別負責指揮協調、資助費用、駕車接載、購買物資及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至去年8月23日早上,包括被告在內12名港人乘快艇離港,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拘捕。去年12月30日,被告回港,再被警方拘捕。

被告警誡下承認在去年3月謀求逃往台灣,以逃避企圖縱火案中的法律責任。他搜尋潛逃資訊時,在別名「台灣手足」介紹下認識其他涉案者。由於被告是學生,無法負擔他需分擔的潛逃費,有其他金主及贊助被告的人,及後聲稱已為他清付約15萬港元的費用,並叫他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接應的陸委會人員便會知道被告是示威者,向他提供協助。另外,有人提醒被告若被截查,可訛稱去釣魚。而自約2019年4月起,被告離開宿舍,按吩咐在港九多個「安全屋」躲藏,每間「安全屋」均有人接應。至8月22日晚,他會合其他涉案者到布袋澳搭快艇,期間喬映瑜告訴他和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至於汽油彈案的案情指,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在旺角警署對開,點燃一枚汽油彈,再把它擲向警署側門後逃走。汽油彈落在門外地上爆開,但沒有起火。警員及後截停被告,從其褲袋中搜到一個打火機。被告警誡下稱「因為我好嬲,唔鍾意政府,所以我就掟汽油彈」。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睡房內,搜到3枚屬於被告的汽油彈,又揭發被告曾透過訊息稱要為烈士報仇,表示「我要做嘅就係少咗幾多手足,我就係要燒死番幾多po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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