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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 唐英傑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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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7 23:12: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今午(27日)3時作出裁決,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押後至周四(29日)聽取求情。

本案被告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與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次項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及12197重傷。交替控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V7283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2674及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

法庭接納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說法,同意「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兩句說話應一併解讀,又認為環境因素是構建「光時」意思重要一環。本案發生在七一回歸日,當日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日,亦有人在港島區發起反對《港區國安法》的非法遊行。而被告不但選擇把「光時」旗幟插在電單車後,更穿過本港要道,包括東區走廊、中環灣仔繞道、干諾道中等,駛經軒尼詩道時,更一度朝相反方向轉入駱克道,其目的必然是吸引大眾關注,希望愈多人看見旗幟愈好。被告經過警察防線時故意不停車,屬明顯及公開地挑戰法律。

綜觀所有因素,「光時」口號在案發當日可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而事實上,兩名辯方專家,即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都沒有反對該口號可以帶有分裂主義的含義。法庭認為,被告深知「光時」口號帶有港獨意味,而這亦是他的政治主張。他故意挑選七一犯案,必然是想以行動宣揚港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對於辯方質疑,控方沒有證明被告煽動他人做出什麼行為分裂國家,法官認為這並不重要,因為控方只要證明被告犯罪行為及意圖便可,正如在煽動謀殺罪中,控方毋須說明涉案者煽惑他人如何殺人,例如落毒抑或刺殺,或他最終是否確實殺了人。

法庭總結裁決理據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中展現印有「光時」口號的旗幟,口號的字詞可以煽動他人去分裂國家。被告明白該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亦是他主張的政治理念。被告透過展示旗幟將分裂國家的思想傳播予他人。至於被告直衝警方防線的行為,則屬故意挑戰作為香港法律及秩序的象徵的警隊,被告透過威脅警方以追求其政治理念,行為不但具嚴重暴力及屬危險行為,更危害公眾及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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