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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灣仔藏汽油彈案 2被告分別囚40及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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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8-19 23:26: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前年11月2日,警方搜查灣仔一單位並拘捕多人,並在單位搜出逾百枚製成及半製成的汽油彈,其中3名被捕男子,事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當中2人經審訊後,於昨日(18日)於區院被裁定罪成,法官葉佐文今日(19日)分別判2人監禁40個月及36個月。法官指把如汽油彈的危險裝置存放於商住大廈內,易生危險,涉案的助燃燃料亦可再被用以製造另一批汽油彈,案情嚴重,須判以阻嚇性刑罰,直言被告以身試法的代價很大。

2名被告鄭錦輝及黃建棋,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一單位,管有59枚汽油彈、79個載有白色廢棉的玻璃瓶、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內含柴油的淺黃色液體、約一公升內含異丙醇的無色液體、約4.9公升內含汽油的綠色液體、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鄭昨被裁定管有27枚汽油彈、一批玻璃樽及易燃液體等,被判囚40個月;而黃則被裁定管有32枚汽油彈,被判囚36個月。本案尚有3名被告,其中2人莫禮滔及楊泳茹在開審前已認罪,各被判囚38個月;另一名被告丘建威則於昨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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