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37|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判決] 凌空踢警案被告企圖搶槍罪成 法官礙於權限判監7年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1-10-20 22:53: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bkn-20211020162112704-1020_00822_001_01p.jpg

前年10月旺角發生黑衣人凌空飛踢防暴警事件,一名地盤工人在警員被踢倒後上前襲擊警員,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但否認企圖搶警員的霰彈槍,經審訊後被判企圖搶劫罪成。區院法官謝沈智慧今(20日)指案情有其嚴重之處,認為區院的判刑權限不足以反映該名被告的刑責,判他監禁7年,即區院的判刑上限。同案男學生經審訊後被判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31歲首被告謝信誠,報稱是地盤工人;17歲次被告陳家俊,報稱是學生。謝承認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參與非法集結,並在雅蘭中心外襲擊警員X,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搶去X的霰彈槍。陳家俊經審訊後,被裁定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法官判刑指,案中暴力非預謀,屬突發性發生,但案中有極嚴重之處,警員X當時孤立無援,X以溫和方法執行職務,卻落得被群起圍攻的境況,而首被告協助他人逃走亦為加刑因素,他既要參與非法集結,卻要警員不執法,屬橫蠻無理。另外,首被告又承認為洩憤,帶有惡意地與他人一同襲擊警員,目無法紀,及後更圖搶警槍,X僅受輕傷,並非因他留手,而是X配有頭盔等裝備,而法庭量刑須反映懲罰及阻嚇性,判首被告監禁7年。法庭考慮次被告的年紀,認為他需要更生及教導,遂判他入更生中心。

據控方證供,當日旺角一帶有人堵路及破壞,警方進行掃蕩,X在雅蘭中心外捉住次被告的肩膊,示意他停下。次被告大叫「救命,救人」,隨即轉身用雙手推開X。兩名男女此時走近,分別抱次被告的腰嘗試拉走他,及跳起腳踢X的胸口。X被踢胸後跌在地上,次被告伺機逃走。首被告此時上前,用左手捉着,並企圖搶去X手持的霰彈槍,再用右手不停拳毆X的頭部。X在地上用腳踢開首被告,並緊捉首被告的上衣,糾纏間撕爛首被告上衣,首被告成功逃去。X事後驗出其右胸壁觸痛及右膝擦傷,獲發3天病假。此外,現場片段拍攝到首被告當日曾以竹枝等物品堵路。兩名被告於在同日稍後時間被拘捕。

東網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17 22:38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