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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陳皓桓承認參與前年9.15非法遊行 判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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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26 22:32: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而正在監獄服刑的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陳皓桓,今天(26日)在東區法院再承認參與於2019年9月15日的港島區非法遊行,被裁判官鄧少雄判處監禁3個月,當中2個月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陳需加監1個月,連同早前其他案件的刑期,共判囚22個月。

25歲被告陳皓桓承認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他今天在庭上答辯時表示:「敢做敢認,我認罪。」當被問到是否同意案情時,他則說:「畀人拉我非常同意!咁耐先告,我非常同意!非常同意陳同佳咁耐都未坐監,而我就坐緊監!」

案情指,民間人權陣線於2019年9月6日曾通知警方,將於案發當日下午至晚上舉行公眾集會,並由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遮打道。警方表明反對及禁止民陣舉辦遊行,民陣提上訴亦被駁回。被告於案發前一日在網上表明,會與他人繼續在案發當日於銅鑼灣參與遊行,並呼籲公眾加入。至案發日,有片段拍到被告在當日下午身穿印有「公民抗命」的上衣、拿着《基本法》小冊子於銅鑼灣接受傳媒訪問,表明會參與遊行並呼籲公眾參與。其後亦有片段拍到被告在遊行期間不斷叫口號。結果當日有數千人參與遊行,至翌日凌晨,港島主要幹道因遊行被阻塞,當中有22組交通燈被損壞、3個港鐵站須封閉、94條巴士線及27條小巴線需暫停或改道,電車亦需暫停行駛。被告則於今年9月13日就本案被捕。

控方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案底,現時則就4宗非法集結案在監獄服刑。控方又要求裁判官判刑時考慮,案發前後在港島區有暴力事件發生,不過裁判官就指案情並無提及案發前後有暴力事件,只提過有交通燈損壞,故不應考慮在內。辯方求情強調陳當時是「公民抗命」,陳雖有呼籲他人參與遊行,但無煽惑他人參與暴力事件,陳亦一直提倡進行和平理性非暴力遊行。此外辯方亦提到本案的檢控延誤達2年。裁判官判刑時就指,與周庭涉及的前年6.21未經批准集結案比較,本案的暴力程度較低,但確令到交通受阻且有交通燈損壞。裁判官指辯方雖力陳本案不涉及暴力,但被告公然呼籲他人參與遊行集會,故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監禁4個月,並因延誤審訊再減刑1個月至3個月。裁判官亦下令把本案刑期其中2個月,與陳的其他案件之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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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皓桓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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