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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前局長羅亦非受賄案,周三(17日)在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羅亦非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0萬港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羅亦非在2003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在獲得光伏發電建設項目指標、工作調轉、成立機構等方面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財物,共計逾600萬元(約726萬港元)。
法院認為,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以上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羅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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