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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11日深水埗有警民衝突,23歲女教師涉管有2支鐳射筆,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指,有文件證明被告早於2014年便有觀星,雖不代表被告該年後有持續觀星習慣,但不能推翻被告有觀星的可能。基於控方未能在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攜帶鐳射筆的意圖是傷人抑或觀星,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鄭官裁決時指,辯方能證明被告母親居於深水埗一單位,接納上址距離深水埗警署不遠,當日警方約6時發射催淚彈驅散在西九龍中心聚集的人群,認為催淚煙有可能波及被告母親的單位,被告有可能為協助其母而前往深水埗。
鄭官亦同意被告持急救牌照,友人家中有急救物品借給被告拿給母親「有可能係真嘅」。對於控方質疑被告所攜的救護物品數量超出所需,鄭官認為被告在友人家中突然收到母親求助電話,被告或其友人均沒理由有時間細數放入多少才合適,其友亦不會斤斤計較被告是否拿走多於所需的物品。
另外,控方亦質疑被告所帶的護目鏡曾加裝貼上膠紙以增強保護性,是作示威用途。鄭官指護目鏡為被告友人擁有,認為被告沒有時間檢查有否加裝,而被告被捕時亦沒有戴上護目鏡, 故不同意控方說法。
23歲被告教師劉潔儀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公眾地方管有2支鐳射筆。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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