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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煽惑及非法集結罪成 黎智英今判囚13個月 與早前刑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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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13 23:15: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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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於去年6月4日不理會警方反對,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悼念六四事件31周年的晚會會場外現身,因而被檢控。他與另外2名不認罪的女被告鄒幸彤及何桂藍,上周四(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立,3人收押至今日上午(13日)解往區域法院進行求情。法官胡雅文判現時服刑中的黎智英入獄13個月,與早前2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黎智英在本案中毋須加監,「有判等於無判」。

已在獄中服刑多時的73歲黎智英,今在庭上所見,其體型及臉部輪廓已經消瘦不少,與昔日「肥佬」的形象格格不入。他聞判後,表現平靜。

同案另外5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李卓人等今日一同判刑,包括李卓人被判監14個月;蔡耀昌及鄒幸彤被判監12個月:梁耀忠及梁錦威被判監9個月;何桂藍被判監6個月;胡志偉被判監4個月2星期。其中李和黎的刑期准與之前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判刑時指,自2020年開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秩序都受到疫情所威脅,直至案發時疫情依然肆虐。政府要求實施社交距離,並非為打壓市民的集會,而是防止人群聚集令疫症傳播,從而保護公眾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全。但是眾被告公然漠視社會安危,自大並錯誤地相信他們集會的目的重要於公共衞生。部分被告是知名人士或政治人物,他們身處前線是加刑因素。雖然事件最終無導致疫情爆發,但這只是僥倖,並不能削減各被告之罪責。故此判刑須具阻嚇性刑罰,判監為唯一合適的選擇。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求情指,涉案六四集會沒有暴力成分,性質是悼念活動,與2019年示威遊行在意義上不同。並且讀出黎自撰的求情信,內容指黎沒有參與六四維園集會,當日他在記者面前舉起蠟燭是為提醒世人,要記得六四事件的青年。黎又指,如果悼念死者也是罪過,就讓他承受刑責,這樣他便可以分擔死者的苦難,並與他們同享光榮。

鄒幸彤及何桂藍已經解聘其代表律師,2人親自求情。鄒表示,因為支聯會已經解散,涉案集會是支聯會最後一次能夠出席的六四集會。但是該場六四集會卻成為首次沒有組織、沒有「大台」的集會,參與者有各自的悼念行動,有不同的口號及旗幟,但是核心價值仍是爭取自由,他們展現今後沒有支聯會的六四集會的可能,而這也許是支聯會31年傳統結束的最好落幕。何求情則指,「無論用任何法律言詞堆砌都好,今日對我嘅判刑,都係對每一個喺2020年6月4日維園出現嘅市民所判嘅刑。」

涉案8名於今日出庭的被告,分別是黎智英、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副主席鄒幸彤、秘書蔡耀昌、前常委梁耀忠、常委梁錦威、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及前記者何桂藍。其中黎智英和鄒幸彤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而鄒幸彤和何桂藍則被裁定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至於認罪的5人中,李卓人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舉行未經批准集結共3罪。蔡耀昌、梁耀忠及梁錦威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胡志偉則承認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在該5人中,蔡耀昌及梁耀忠續准保釋等候判刑,其餘3人繼續收押。

官司纏身的73歲黎智英,在本案前已經就3宗非法集結案件,共被判監20個月。他因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2次非法集結,於今年4月16日被判監14個月。至今年5月28日,他再因前年10月1日的非法集結,再被判監14個月,其中6個月與先前的判刑分期執行,換言之3宗案件的總刑期為是20個月。

案件編號: DCCC8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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