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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2019年7.28暴動案 21人罪成被判監30至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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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8 23:47: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7月28日,中環遮打花園一個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開始不久就演化成警民衝突,多人被捕。當中1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20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暴動、襲警等罪名成立。21名被告今(8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30個月至42個月。

21名被告依次為張智麟、陳梓康、鍾泓洋、徐慶鈞、陳希雋、崔耀明、林少峰、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頌恩、黃錦珊、李少康、周錦濤、莫卓煇、黃飛鴻、簡健煌、譚詩妙、譚伊婷、陸映慧及黃柏賢。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參與暴動。其中第17被告簡健煌早前已認罪。

第15被告莫卓煇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上環宜必思酒店外用右手肘撞向總督察鄧智兆的胸口。第4被告徐慶鈞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無線電收發機。2被告均就上述控罪被裁定罪成。

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當日示威者人數極多,遠超警員數目,他們均戴口罩、頭盔,有人攜帶盾牌等裝備,反映他們均有備而來,亦有意避免暴露身份。警方多次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和平散去,但示威者沒有珍惜機會,不但向警員投擲雜物,更破壞現場的公共設施,滋擾公共秩序,對居於附近的人構成人身安全威脅。

法官批評,有被告求情時把暴動合理化,甚至美化暴動行為,以圖感染他人。法官認為,被告行為令本已相當撕裂的社會更見撕裂,要修補絕不容易,強調以暴力解決社會問題,只會衍生更多暴力,示威者不能任意妄為、不擇手段,背後理念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對於有辯方律師提到,現時本港公安秩序穩定,再次發生暴動的機會不大。法官指出,當日有份參與暴動、造成亂局的人,不應因現在的環境而得益,故不會再額外調低刑期。

就着暴動罪,由於徐慶鈞、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錦珊及陸映慧、莫卓煇等7名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時間較短,故法官採納40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則以監禁45個月為起點。雖然報告顯示被告周錦濤適合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但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才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考慮到他案發時只有18歲,下調刑期至40個月。其餘被告方面,因他們是初犯,減刑3個月,分別判囚37及42個月。認罪的簡健煌則囚30個月。

至於針對莫卓煇的襲警罪,法官判他入獄1個月20日,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38個月。針對徐慶鈞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判他入獄14日,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8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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