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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左至右:陳樂燊、蘇雅賢、李安翹及謝兆雄
港府2019年10月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翌日在灣仔的「快閃」示威堵路中26人被捕,其中涉案3男2女早前否認暴動罪、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等罪。經審訊後,5人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至於違《禁蒙面法》罪,除19歲女學生早前認罪外,其餘4人均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今指,案發當日乃《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生效情況被傳媒廣泛報道,眾被告無可能不知道干犯罪行的後果,判認罪女生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17歲男生入住更生中心,其餘3人則入獄10星期。
高官判刑時指,當日現場人數眾多,對社會的傷害更嚴重,不同意辯方指本案案情相較案例輕微。再者,案犯當日乃《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獲傳媒廣泛報導,眾被告無可能不知道違反法例的後果,應以10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
高官續指,更生中心可同時達到更生懲處的效果,遂按報告建議判首被告林顯誠入住更生中心。早前承認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的次被告李安翹,其報告內容正面,從中可見她有真誠悔意,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其餘3名被告均為成年人,雖然他們都有良好背景,且熱心服務社會,但上述因素並非減刑理由,因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性,判處10週監禁。
17歲中六男生林顯誠、19歲女大專生李安翹、23歲女大專生蘇雅賢、24歲男大學生謝兆雄及28歲男音樂自由身工作者陳樂燊全部否認1項暴動罪,即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與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的一段路參與暴動。5人另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除李安翹外,其餘4人均否認控罪。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審理。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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