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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反貪腐電視專題片播出之際,剛在前一天公布貪腐細節的貴州省政協前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周一(17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王富玉犯上述兩罪併罰下,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所得及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王富玉在1995年至2021年期間,利用擔任海南省瓊山市市長、三亞市委書記、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主席、省正部級領導幹部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逾4.34億元(人民幣,下同,約5.39億港元)的財物,其中有價值超過480萬元(約596萬港元)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王離職後,2019年至2020年期間仍利用其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逾1,735萬元(約2,156萬港元)。
法院認為,王富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部分受賄犯罪屬未遂,加上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違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對王富玉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則判處8年有期徒刑,罰款100萬元(約124萬港元),在兩罪併罰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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