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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學生涉在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黎明行動」期間,被搜出一支雷射筆,早前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他服刑六星期後獲准保釋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黃崇厚法官今在高等法院指其上訴理據不足,駁回其定罪上訴,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刑罰上訴則押後至2月18日再處理,以讓上訴人完成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黃官特意提醒上訴人珍惜機會,不要違反保釋條件,下次準時出席聆訊,否則法庭會發出拘捕令作通緝。
黃崇厚法官今甫開庭便指,他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現年17歲男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上訴方即就刑罰上訴進行陳詞,指出上訴人案發時年僅16歲,背景良好,成績名列前矛,此兩星期亦需進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認為即時拘禁式刑罰有損其將來學業,希望法官酌情處罰總有一時之失的年輕人。上訴方指上訴人經過短時間服刑已深切了解到其錯誤觀念,希望法官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感化報告,相信感化比即時拘禁更為有效地引導上訴人成為遵紀守法之人。
律政司一方則提到雖然上訴人年輕,他被警方截停的地點亦沒有任何公眾集會,但當日旺角彌敦道一帶有堵路示威活動,並非完全沒有危險性。上訴人當時一身黑色裝束,又攜帶涉案雷射筆、豬嘴、護目鏡、手套等示威裝備,而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有機會令眼部受傷。根據早前上訴人的更生及勞教報告所指,他指雷射筆是被捕前一日由一名朋友給予,他想把雷射筆還給朋友但被警方截停,可見他並非有悔意,沒有勇於承擔責任,甚至將罪責推卸予朋友。
黃官經考慮後決定把案件押後至2月18日處理,明言法理上有眾多理由不應給予保釋,但參閱上訴人大學面試的信件,得知懲教處沒有Zoom視訊會面設備後,為是次特殊情況特別通融,以提高保釋條件來批准上訴人保釋外出。上訴人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3名老師各自為他提供3萬元人事擔保,他需遵守晚上10至早上7時宵禁令,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日晚上6時至9時需到上水警署報到。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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