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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原告Francis William Haden敗訴。
禮頓建築(亞洲)外籍前僱員於2018年入稟區院,指稱在負責一項聯營項目的爆破工作期間,遭受一連串敵視歧視,包括遭人貶損稱呼「鬼佬」及工作被架空等,興訟控告禮頓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案件於去年11月審訊,法官歐陽浩榮延至今天(11日)頒布判詞,裁定申索人敗訴。法官指證據顯示,申索人是因與同事間的溝通出問題且未能與他們合作才被解僱,並無證據顯示他有受到歧視並因而被解僱。
本案原告Francis William Haden,被告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原告於2010年入職被告公司,在2016年被指派在將軍澳藍田隧道項目中,擔任地面及地底爆破工程經理。該項目由禮頓及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聯營承建。原告指工作時多次聽聞有人以「鬼佬」稱呼他及其他外籍員工。此外,原告又從上司的助手口中得知,中國建築有人質疑,為何有那麼多「鬼佬」參與工程。原告稱他之後被架空,不能獲得工作相關資料,中國建築更在他不知情下指派他人代他與顧問溝通。
法官在判詞指,原告一眾同事均作供指原告的工作能力無問題,問題出在他與同事的溝通,令同事覺得難以和他合作。之前原告亦試過因未能與同事合作要退出項目。原告同事亦指原告對中國建築的員工有偏見。
就涉案的工程,原告同樣與其組員出現溝通問題,組員有時確會繞過原告,直接向原告的外籍上司索取指示。原告亦確有部分會議無被邀出席,但並非只有他不獲邀,他亦沒有被架空。在他被解僱前,上司亦告知他的溝通問題。至於被稱呼做「鬼佬」,法官指並無任何紀錄顯示有員工這樣稱呼他。而且單是該稱呼,並不涉歧視成分。法官指在華人社會中,以「鬼佬」形容外國人亦屬普遍。法官指被告並非只有原告一個外籍員工,原告未能證明同事提及「鬼佬」一詞就是指向他。而且原告的外籍上司亦作供稱,他有時也會自稱「鬼佬」。法官最終認為原告被解僱並不涉歧視,故判原告敗訴。
案件編號:DCEO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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