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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3人維園附近攜雷射筆罪成 判更生或監禁6至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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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3 23:34: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網民2019年9月初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其後發生警民衝突,3名青年在維園附近被截查時被搜出雷射筆及噴漆,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等4罪罪成。裁判官劉綺雲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指案發當日有人針對警員,只因被警方及早發現,3人才沒有使用雷射筆,終分別判處3人入更生中心、6及9個月監禁。

辯方判刑前求情指18歲學生吳兆綸與母親相依為命,一直循規蹈矩,於本案自案發至審結期間仍應考公開試,希望未來能夠繼續學業。24歲地盤工人胡穎謙志願是成為測量師,受本案所累已得到教訓明白錯誤,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其意圖針對警員使用雷射筆。辯方又指21歲學生梁經龍已有悔意,沒有證據顯示曾經使用雷射筆,負案在身一直飽受煎熬,希望刑滿後重返校園。

劉官判刑指涉案雷射筆屬高危類別,照射眼睛及皮膚可以造成傷害,又容易收藏,案發當日警員進入維園時遭受雷射筆照射,可見有人針對警員,只因被警方及早發現,3人才沒有使用雷射筆,故不屬減刑因素。劉官認為控罪嚴重,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吳兆綸判入更生中心,胡穎謙2罪成判監9個月,梁經龍則判囚6個月。

被告依次為18歲學生吳兆綸、24歲地盤工人胡穎謙和21歲學生梁經龍,3人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分別攜有一支、兩支及一支雷射筆。胡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在同日同地攜有一罐噴漆。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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