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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涉2019年沙田暴動 3男女囚40至44個月 官斥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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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5-31 23:0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9月沙田發生暴動,3名男女被指有份參與其中而被控。3人早前於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謝沈智慧今(31日)判處各人監禁40至44個月。辯方求情時,稱案件影響3名被告家庭,被告均感後悔。惟法官判刑時表示,3人犯案前理應已考慮後果,又指如果擔心影響前途便不應犯案,被定罪是咎由自取,而3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現階段稱有悔意,只是口惠而實不至。

3名被告依次為24歲女售貨市場主任陳樂怡、23歲男工程師周錦威及43歲男地產經紀黃溢霖。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參與暴動。周另涉阻撓一名高級督察拘捕陳,早前亦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法官今提到,案發時約100人集結,有人帶備物品築起路障、亦有人帶備易燃液體,當有人大叫「魔法師」,隨即有人縱火,事件屬有預謀及有計劃。而且案發地點鄰近民居及商場,暴動參與者各司其職,在5分鐘內癱瘓交通,事件影響公共秩序。

法官指,本案首兩被告案發時攜有大量裝備,而黃則親手搬動小巴站站牌去建築路障,惟無證據顯示3人為帶領、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的角色,考慮到案件非同類中最嚴重者,將量刑基準訂在監禁3年半;而周在案中阻撓警察執法,行為目無法紀,故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一罪分期執行。雖然辯方有呈上多封求情信,指3人關心社會,只是用錯方式表達。但法官引述案例,指一群真誠固執的人將想法強加於人,則如同騎劫一樣,受理念驅使而犯案並非求情理由,惟另考慮到3人熱心公益,故酌情扣減。最終陳被判囚41個月、周被判囚44個月、黃被判囚40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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