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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39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海關對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以下簡稱“小型船舶”)的監管,現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小型船舶,是指經交通運輸部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專門來往於內地和香港、澳門之間,在境內註冊從事貨物運輸的機動或者非機動船舶。
二、海關在珠江口大鏟島、珠海灣仔、珠江口外桂山島、香港以東大三門島,設有小型船舶海關中途監管站(以下簡稱“中途監管站”),負責小型船舶中途監管。
三、除來往於香港與深圳赤灣、蛇口、媽灣、鹽田港、大鏟灣的小型船舶外,其余小型船舶進出境時,應當接受指定中途監管站的中途監管和登臨檢查。
(一)來往於香港、澳門與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由大鏟島中途監管站負責;
(二)來往於香港、澳門與磨刀門水道的小型船舶,由灣仔中途監管站負責;
(三)來往於香港、澳門與珠江口、磨刀門水道以西,廣東、廣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桂山島中途監管站負責;
(四)來往於香港、澳門與珠江口以東,廣東、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由大三門島中途監管站負責;
(五)來往於澳門與深圳赤灣、蛇口、媽灣、鹽田港、大鏟灣的小型船舶,由灣仔中途監管站負責。
四、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門裝配機器零件或者添裝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五、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裝載進出口貨物與非進出口貨物。
六、中途監管站可對進境小型船舶所載貨物、艙室施加封志,必要時可派員隨小型船舶監管至目的港,船舶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供便利。
七、小型船舶其他進出境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以及相關水運運輸工具監管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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