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17|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港澳新聞] 童樂居虐兒案首宗判刑 46歲職員認襲擊兩歲童 判囚4個月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6-22 21:14:0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東網》早前率先獨家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員工涉嫌虐童,至今共27名女職員被落案控告「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其中1人早前認罪,承認曾扯1名2歲男童的頭髮,又突然在廁所內把男童的頭推向牆。她今天(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成為童樂居虐童案首宗判刑個案。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直斥被告行為「極度過火」,毫無疑問是情緒失控,並發洩在男童身上。對於被告自稱無意傷害男童,裁判官批評她罔顧事實,悔意有限,拒絕判處社會服務令。

認罪的46歲被告香詠姍已婚,育有1名讀小五的女兒。她自1996年起在童樂居工作,至今年1月被辭退。裁判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解釋犯案是因為工作忙碌,她拉扯男童頭髮,是因為她想分隔開男童及另1名兒童,並無意圖傷害他。報告表示「僅可」給予被告機會,建議判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不過裁判官反駁指,對一名年僅2歲的兒童來說,男童當時的行為並非不尋常,作為1名母親及有豐富經驗的照顧者,被告必然知道有其他方式處理,她卻反應過敏,選擇暴力地用力抓男童頭部,行為遠超分隔目的。

裁判官續指,在第二次事件中,男童根本沒做出任何行為挑起被告情緒,但被告卻情緒失控,快速用力推男童的頭到牆上,即使無證據男童事後曾哭泣,但不代表男童感受不到痛楚。裁判官認為被告不可能沒意圖犯案,被告的解釋令人懷疑她是否有悔意和反省。考慮到當時被告是在大型機構工作,負責照顧眾多兒童,而且被告是在一眾年齡相近的兒童面前犯案,加重本案嚴重性,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法庭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至入獄4個月。

案情指,2021年12月17日,童樂居收到投訴,指有人疑在童樂居戶外遊樂設施襲擊兒童,事件後交由警方處理。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揭發407宗虐兒事件。其中在2021年11月30日晚,代號「B」的2歲男事主在童樂居2樓活動室和其他兒童玩耍,期間B用手捉住另一人的臉。被告即走向B,一手扯其頭髮另一手拉他的頭。B哭泣反抗嘗試轉身離開,但遭被告拉手臂。此外,同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在2樓洗手間摺衫,包括B在內的8名兒童則靠牆而坐。期間被告將一條褲擲向一名兒童,再突然用力把B的頭推向牆,力度強到頭撞牆後反彈。

案件編號:KCCC 1365/2022

東網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5 08:52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