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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涉參與2019年10.1暴動 9名男女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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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3 00:43:2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10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聚集,其後多人被捕。當中9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8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9人否認所有控罪,這宗區域法院案件經審訊後,今天(22日)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法官張潔宜裁定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其中7人即時還押至11月30日求情,及12月12日判刑。另外1人確診新冠、1人不適,今天沒有到庭,法官將他們的案件分別押後至明日(23日)及後日(24日)再處理。

9名被告依次是羅偉洛(29歲、地盤工人)、李翠婷(女、22歲,售貨員)、何善航(22歲、學生)、楊任濤(24歲、音響搭建工人)、方穎雯(女、28歲,文員)、宋昭鵬(26歲、學生)、雷健昌(32歲、工程人員)、黃炎元(25歲、表演人員)及陳文澤(22歲、運輸工人)。他們同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此外,羅、何、方、宋、雷、陳6人分別被加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連彈珠、錘及雷射筆等。李另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副手銬。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一把士巴拿及鎅刀。羅因確診新冠肺炎今天沒有到庭,法官將他的案件押後至本周四(24日)下午再訊;宋因身體不適同樣沒有到庭,案件明天(23日)早上再訊,預料法庭屆時會撤銷他們的保釋。

法官根據各被告被拘捕的位置,再考慮所有被告的衣着及裝備,認為他們出現在示威者集結的地點附近並非偶然,肯定不是無辜的途人,而是有備而來。其中,李作供解釋手銬是送給朋友兒子的禮物,宋亦作供稱釋雷射筆和電筒是之前用完沒有取出,都不獲法官接納。雷在審訊期間傳召上司作供,但法官認為上司的口供對辯方案情毫無幫助。雷亦爭議警員有否「拉錯人」,因他當時眼角受傷流血,但作供警員卻指被追捕人士沒有跌倒或發生任何碰撞,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傷勢可以是被追捕之前或被警員按在地上期間造成,因此不構成疑點。

案件編號:DCCC 410/2020, DCCC 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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