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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今日(25日)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宣判一出,有網友提出疑問,「服刑和驅逐出境的順序是什麽?」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璞表示,吳亦凡需服刑完畢,再被驅逐出境。
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意味著,吳亦凡必須先在內地服滿13年的有期徒刑,再被驅逐出境。
吳亦凡涉強姦、聚眾淫亂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3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了宣判。
內媒報道指,中新網評「吳亦凡案」,指吳亦凡的判決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星途過於順遂的他,在粉絲的控評、資本的吹捧下迷失自我,喪失道德底線,自認有資源、有流量、有人脈,以至於接連觸犯法律。可以看到,從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那天起,吳亦凡所謂的名利就化為泡影,強姦、聚眾淫亂……這些罪名疊加到一起,可以說是劣跡斑斑,聲名狼藉。從「頂流」到階下囚,吳亦凡引發了大眾對文娛行業的深思。明明遵紀守法是做人的最低底線,卻不知道從什麽時候開始,竟然成為對「流量」們的高標準高要求。「流量」們更應以身作則,只有發自內心敬畏法律,敬畏工作,敬畏觀眾,演藝事業才能一帆風順。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必將換來慘痛代價。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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