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61|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判決] 西灣河開槍案 2男生搶槍等罪成囚6年 官指受傷屬咎由自取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11-30 23:00: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11月11日,西灣河發生警員開槍射傷示威者事件,中槍男學生周柏均及另一名男學生胡子鍵,事後同被控企圖搶劫和阻差辦公罪。周因涉嫌在中槍後圖逃去,另被控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罪,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今(30日)在區院接受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指,2名被告公然挑戰警方權力,目無法紀,他們企圖從穿制服的警員身上搶槍,更屬加刑因素。而周的槍傷屬咎由自取,不是求情原因,判2名被告入獄6年。

2名被告依次為現年23歲的周柏均,及現年22歲的胡子鍵。他們被控於當日在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警員A,以及企圖劫去A的警槍。周另被控於企圖從A的合法羈押逃脫。控方稱,警員當時受4人前後夾擊,期間因見有人圖搶警槍,於是開了3槍,其中一槍打中周的腹部。周在等候救護車時仍拔足嘗試逃走。

法官謝沈智慧指,從2名被告的衣着及裝備可見,他們是有計劃參與集結,當日見警員獨自執勤,便藉人多勢眾,如同惡霸般挑釁及欺負,公然挑戰警方權力,目無法紀,以判囚12個月作為阻差罪量刑起點。就着企圖搶劫罪方面,法官稱有別一般搶劫或企圖搶劫案,2人是企圖從警員身上搶槍,而非普通市民身上搶劫,他們的行為容易挑起群眾情緒,這是加刑因素,遂採納6年監禁作此罪量刑起點。

最後,就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法官指首被告是經計算行事,判6個月監禁。對於辯方提到,首被告中槍後面對不少後遺症,進食等均受影響。法官引述醫療報告指,首被告康復進度理想,斥辯方誇張失實,誤導法庭,法官認為他們受傷均屬咎由自取,不構成減刑因素。法官斥2人毫無悔意,顧及量刑整體性,下令2名被告的刑期同期執行,2人總刑期均為6年。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

東網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2-24 11:46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