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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前區委書記、一級巡視員王希靜,涉嫌貪污7,24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156萬港元)和受賄3,975萬元(約4,478萬港元)。案件周二(6日)在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數罪併罰,判囚19年和罰款900萬元(約1,014萬港元)。
法院審理查明,王希靜在2007年7月至2019年7月利用擔任平度市委副書記、青島市李滄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通謀,採取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他又在2011年11月至2020年初利用擔任青島市李滄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土地出讓、工程款支付、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
法院認為,王希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一樣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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