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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涉參與3年前油尖暴動 9男女罪成囚4年7個月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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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13 00:39: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10月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及油麻地一帶聚集,多人被捕。當中9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8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9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今(12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法官張潔宜指涉案暴動人數眾多,被告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判9名被告入獄4年7個月至5年監禁。

法官判刑時指,參與是次暴動人數眾多,歷時約48分鐘,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仍然留在現場,甚至投擲汽油彈。眾示威者戴口罩、撐傘,顯然是知道自己犯法,而想掩飾身份。他們攜有保護裝備,更反映是有備而來。法官指,被告的行為為他人人身安全帶來風險,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暴力程度,以監禁5年為暴動罪量刑起點,眾被告因年輕及沒有定罪紀錄,酌情減刑3個月;第4及第8被告因不挑戰控方大部分案情,額外減刑2個月;第3被告因身攜伸縮棍等,可用作傷害他人,加刑3個月。至於其他控罪方面,法官分別就有關控罪,判囚6至12個月不等,考慮到量刑整體性,法官決定有關控罪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換言之,除第4及第8被告入獄4年7個月,第3被告入獄5年之外,其餘6人均判入獄4年9個月。

9名被告依次是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楊任濤、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黃炎元及陳文澤(22至32歲)。他們同被控於當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此外,羅、何、方、宋、雷、陳6人分別被加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連彈珠、鐵錘及雷射筆等。李另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副手銬。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1把士巴拿及鎅刀。

案件編號:DCCC 410/2020, DCCC 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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