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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 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釋法 海外律師須獲特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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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30 23:39: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30日)閉幕,會上表決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釋法草案。根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是否能聘請海外律師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需要由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應當得到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處理,如香港法院無提出申請,國安委應根據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意味日後相關問題,行政長官屬最終決定人,決定相關案件能否聘請海外律師。

今次釋法源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涉及的《香港國安法》案件辯護,律政司提出反對被駁回,及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被拒。特首李家超在上月底向中央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香港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今次釋法文件就指出,是否可聘請沒有本港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涉國安法案件,屬於須由行政長官判斷的問題,但這個安排需由法院提出,尋求行政長官處理。

至於若好像現在,法院未有提出申請,全國人大常委則稱,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其法定職責,即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更是不受司法覆核,及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換言之,將來遇到類似問題時,法院可提請行政長官決定,或由行政長官帶領的國安委主動處理,事件的最終決定人落於行政長官身上。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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