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女變男的性別重置手術的兩名跨性別人士,早年遭入境處拒絕更改其身分證上的性別為男性,司法覆核先後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駁回。終審法院昨(6日)裁定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權利,一致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拒絕接納他們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之決定,下令政府方需支付訟費。
政府發言人今日(7日)回覆《星島頭條》指,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政府正審慎地研究法庭的判決,並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
終院在判詞中提到切除子宮和卵巢並構建人造陰莖的外科手術具有術後風險及可能產生併發症,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並沒有醫學需要。終院認為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並不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裁定涉案政策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包括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的侵害並不相稱,認為該政策確實對他們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該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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