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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於2019年平安夜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朗豪坊進行「和你shop」示威活動,其後防暴警察到場驅散,多人被捕。其中5男否認參與非法集結、抗拒及阻撓警務人員等共5罪。案件今日(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裁決,其中4人均脫罪,餘下1人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李志豪押後案件至2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柙。
裁判官:事件非在街頭發生 有異於其他同類案件
李官就非法集結罪裁決時指,本案發生於2019年平安夜,商場沒有被警方公開封鎖,店鋪正常運作,非在街上發生及沒有大量人群與警員對峙,因此有異於其他非法集結案。李官確認當時存在非法集結,因有人破壞商店及包圍警方等。
沒有證據直接顯示4名被告,即羅家強,馮志威,梁宇正,崔泓力,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在環境證供下,亦不能證明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罪名不成立。餘下被告麥承軒,現場環境證供顯示,他參與包圍及指罵警員,其行為具挑釁性,因此裁定他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李官就被告羅家強被指阻撓警署警長50203一事,引述辯方批評相關警員證供有誇大失實之嫌。李官形容當時情況十分混亂,警署警長和羅發生電光火石之間,證供有差異是可以理解的。但李官警署警長與另一證人的證供存在差異,並批評該差異,非其記憶猶豫或因事發突然而將事件經過弄錯,故此不能排除警員有可能將事件誇大,並拒絕警署警長的證供。
其次,被告馮志威被控抗拒警長48519,李官指看到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中沒有看到反抗警員的存在,被告很快被制服,警員沒有穿著制服及表露身份。官同意辯方所指,即使有抗拒存在,但馮無從得知他抗拒的是一名警員。
另外,被告麥承軒被指抗拒警員10186,李官雖接納警員說法,麥劇烈反抗及想逃走,但案情無其他具體細節,即使接納警員說法,就案中抗拒元素,何為激烈反抗,缺乏相關證據支持,因此控方未能證明麥抗拒警員。
5名被告為羅家強(35歲、文員)、馮志威(23歲、電梯維修員)、梁宇正(21歲、電梯維修員)、崔泓力(23歲、侍應)及麥承軒(18歲、學生)。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2月24日在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4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另外,羅被控故意阻撓及抗拒警署警長50203;馮被控抗拒警長48519;梁被控故意阻撓警員20294;麥被控抗拒警員10186。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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