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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理大暴動渠口助人逃離 鄭錦滿囚44個月 另7被告判監7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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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12 00:05: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11月執法人員封鎖圍堵香港理工大學期間,8人涉嫌意圖協助理大內的示威者逃避逮捕,當中包括前議員鄭松泰的助理鄭錦滿及一名民政署行政主任。其中5人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鄭另否認被加控的暴動罪,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其餘4名被告則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5人今日(11日)連同認罪的3人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暫委法官鄭念慈就暴動罪成的鄭錦滿判監44個月,其餘7人則判監至7個月至13個月。

案中8名被告為葉嘉祺(29歲,司機)、何志豪(30歲,裝修工)、鄭錦滿(34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5歲,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6歲,咖啡師)、馮思睿(37歲,舞台燈光工人)、林泳汶(33歲,廣告導演,女)及梁祖光(26歲,報稱售貨員)。當中葉嘉祺、黃逸滔及梁祖光各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3人分別被判監7個月、10個月及9個月。餘下5名被告則維持不認罪受審,眾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逮捕的作為。在審訊中途,其中一名被告鄭錦滿被加控一項暴動罪,他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大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鄭否認控罪。除鄭錦滿外,其餘4人,何被判監13個月,餘下3人均被判監12個月。

法官判刑指就暴動罪方面,不容許有暴力行為出現,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須避免事件再出現,否則須付出慘痛代價,故須嚴懲罔顧法紀的人士。是次涉及的暴動規模不少,犯案人數極多,認為本案須以監禁54個月作量刑起點。就鄭錦滿方面,他過往有3項與本案不類同案底,但無證據他帶頭參與暴動,在考慮到他的個人情況,及控方於舉證完成後才加控他暴動罪,故屬延誤,最終減刑至監禁44個月。其餘7人面對的控罪方面,他們均協助他人逃離理大,如成功該些人士可逍遙法外。法官指因涉夥同犯案有加刑因素,但不涉複雜計劃且屬單一事件,被告無得益,認為刑責比12港人案件為低,最終以監禁14個月作量刑起點,並因部分被告認罪及個人因素給予不同程度減刑。

據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理大內有示威者利用地下渠道,繞過執法人員防線逃出理大。一輛私家車駛至暢通道南一個渠口旁邊,其中馮思睿及林泳汶都在車上。其後陳啟賢出現,他將一根紅繩綁在石柱上,另一端則伸入渠內,另有他人幫忙拉繩。不久後有2名頭戴燈具及防毒面罩的人士從渠內爬出,其中一人就是鄭錦滿。執法人員先後拘捕上述4人,並從行車紀錄儀發現馮及林曾討論協助他人經渠口逃出理大。同日清晨何志豪與葉嘉祺,走在忠孝街的道上其後被拘捕檢控游蕩罪。何及後招認想為從理大逃出的人士提供義載服務。 另外黃逸滔及梁祖光亦被發現當日在現場有份協助他人逃離理大。

案件編號:DCCC 314,36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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