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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美孚居民申覆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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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9 15:46: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須賠祥達兩成半訟費
【明報專訊】反對美孚興建屏風樓關注小組,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當年屋宇署批出圖則予發展商的決定,惟遭高院法官以逾時及欠理據為由拒絕批出申請許可,並下令申請人何咪玲兼付政府及祥達的訟費。獲法援的何昨獲法庭批准少付發展商四分之三訟費,但被法庭批評將私人利益轉嫁在公共行政法上。

官指逾時欠理據

一直協助關注組的區議員王德全昨指,現要待律師行「埋單計數」才知道實際的訟費數目,但申請人何咪玲已按法援的程序支付墊底費,並強調司法覆核程序仍未完結,小組將會提出上訴,有關程序已排期於明年5月處理,並正就上訴而申請法援。

代表關注組的申請人何咪玲早前就訟費提出上訴,指當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最初要求以單方面形式聆訊以減省訟費,並表明獲得司法覆核許可後,才將祥達列為「利益受影響者」,但最後屋宇署及發展商祥達以「潛在被告人」及「潛在利益受影響者」的身分,獲法庭容許參與訴訟,申請人並沒有主動將兩者牽涉其中,故不應負擔他們的訟費。此外,申請人認為屋宇署乃以公營機構的身分,履行公眾責任協助法庭,故毋須為署方負擔訟費。

但高院法官林文瀚昨裁定,由於申請人的申請確會影響祥達的地盤施工是否會被延遲,祥達理應被列為「利益受影響者」,單方聆訊最終變為三方聆訊是有必要;再者申請人的申請是嚴重的延誤,其司法覆核的申請目的是試圖將關注組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糾紛,轉到公共行政的層面上解決,但法官認為這是錯誤的做法,事實上申請人並非要維護公眾利益,而只是要解決其私人糾紛,故申請人需付署方訟費。

至於發展商祥達的訟費,法官則認為他們當日的論點與屋宇署有重複,但考慮到祥達確提供了一些署方不能提供的資料以協助法庭,認為申請人只需付祥達四分之一的訟費。法官指出,祥達無必要聘用一名資深大律師及3名大律師參與聆訊,故下令只計算一名大律師的費用。

【案件編號﹕HCAL51/11】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5339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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