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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周六(6日)一審公開宣判威海市政府前黨組成員、副市長周永迪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5萬港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周永迪利用擔任威海市建設委員會工程建設科科長,威海市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威海市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規劃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約1,246元(約1,430萬港元)。
法院認為,周永迪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到案,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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