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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七人,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指他們當時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屬行使和平集會權利。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於今早10時宣判。
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及判決。至於參與非法集結,則維持原判,四名原先沒有獲緩刑的被告,由於部分控罪被撤銷,均獲准減刑。其中黎智英獲減刑3個月,亦即刑期由一年減至9個月。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星島》指,律政司會研究法庭的判案書和其他相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上訴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準備工作
七名上訴人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七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則獲處緩刑兩年。七人均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四人提出判刑上訴。
上訴方指集會由民陣籌辦,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達成協議或曾參與任何事前準備工作,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流水式集會」屬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七人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律政司則反駁指,七人提早到達現場帳篷集合準備,除了指示遊行路線,亦凝聚群眾在一起,一直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他們高叫口號時亦有群眾和應。
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及吳靄儀到庭旁聽,仍還押中的李卓人及何俊仁則在犯人欄內聽取判決,其他被告均獲准缺席是次聆訊。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宣布一致裁定七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及判決,但駁回七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但由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獲撤銷,經計算後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現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現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現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現獲減刑至5個月。
同樣是本案被告之一的大律師吳靄儀,未有就是次部分上訴得直的結果發表感受。她表示現階段需要先與律師團隊閱讀判詞再作分析,「要睇吓上訴庭講咗乜嘢先」,才會決定下一步計劃,現時不適宜作任何評論。
上訴庭詮釋「組織」一詞是指積極參與、安排、計劃或控制某個行動,「組織者」則是指有系統地組織或安排某個行動的人士,又或獲當局書面准許進行某個行動的人士。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七人是民陣的幹事或成員,由於818遊行路線早已在「不反對通知書」中列出,故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經參與規劃遊行路線。上訴庭亦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七人曾經在遊行前或期間,向跟隨他們的公眾發出指示,而七人所做的事僅是站在遊行隊伍最前方舉起橫額,數人曾高喊口號,無視警方禁令。
雖然吳靄儀在遊行開始後14分鐘才加入隊伍,但七人的臉孔眾所週知,他們確實曾參與涉案遊行。當時李卓人在遊行隊伍最前方首次橫額,以麥克風及揚聲器高喊口號,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則在旁和應。當遊行隊伍到達遮打道時,李卓人向集會人士宣布已抵達中環並可解散,上訴庭認為李卓人所作所為未能達致他曾經組織釋放遊行的推論。
上訴庭指涉案遊行路線早已預先決定並告知警方,並非突然在現場自發組成,七人沒有作出指示改變遊行方向,上訴庭不認為如非他們的參與,集結人士便不能成形,亦不認為七人有組織涉案遊行之嫌。由於維園集會是由民陣而非涉案七人負責統籌,沒有證據顯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屬民陣成員,亦沒有證據顯示涉案七人曾在民陣擔任任何職位,故未能證明七人在背後組織並帶領遊行。
即使本案是由陪審團審議,上訴庭也不認為陪審團可根據本案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七人是未經批准集結的組織者,只能證明七人是比較出名的參與者,「不反對通知書」中組織者一欄亦沒有列明七人的名字,本案缺乏證據指證七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分析指七人僅出席和參與涉案集結,站在遊行隊伍的最前列,也不足以證明七人曾組織或協助組織涉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故裁定七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
惟上訴庭認為雖然原審法官指流水式集會是存心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但七人曾參與涉案未經批准集結則證據確鑿,故駁回七人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充分考慮到案情嚴重性、七人個別角色及罪責、求情因素等,對七人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刑適當。本案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四人提出判刑上訴,由於七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已被撤銷,故撤銷四人組織罪的判刑,保留參與罪的判刑,即黎智英從監禁12個月減刑至監禁9個月、李卓人從監禁12個月減刑至監禁6個月、梁國雄從監禁18個月減刑至監禁12個月、何秀蘭從監禁8個月減刑至監禁5個月,四人均已就該罪服畢刑期。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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