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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委前副書記張敬華受賄案周二(21日)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4年,並罰款4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45萬港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張敬華2008年至2021年利用不同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4,984萬元(約5,554萬港元),其中約1,676萬元(約1868萬港元)未實際取得。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敬華所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但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屬犯罪未遂。他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法庭遂對他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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