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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殷學儒(中)受賄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前副書記、自治區監委前副主任殷學儒受賄案,周一(11日)於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他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罰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10萬港元),追繳違法所得及孳息。
經審理查明,殷學儒2004年至今年在擔任固原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給相關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打招呼,為寧夏然爾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及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審批、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牟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共計1,453萬多元(約1,600萬港元)。
法院審理認為,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殷學儒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殷學儒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涉案款物部分已追回。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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