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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周二(12日)由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4年,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50萬港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款100萬元(約110萬港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罰款600萬元(約660萬港元);並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盛光祖2004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書記、署長,前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共計5,666萬餘元(約6,230萬港元)。盛光祖2021年11月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714萬餘元(約780萬港元)。
法院認為,盛光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他部分受賄屬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身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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