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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前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案,周三(10日)由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59萬港元),追繳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張永澤當庭表示認罪,不上訴。
張永澤在2003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山南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環評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5,181萬元(約5,705萬港元)。
法院認為,張永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受賄所得的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或退繳,法院認為可從輕處罰。
另外,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彭國甫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同日被通報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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