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76|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澳洲台灣發外遊提示誣衊無須意圖亦可能違法 港府發聲明...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3-23 00:27: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香港特區政府今日(22日)就澳洲及中國台灣地區假借所謂外遊提示,誣衊抹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赴港風險增加,「無須意圖亦可能觸犯法例」,對這些以虛假、歪曲事實及危言聳聽言論散播恐懼的政治操弄,予以強烈譴責。

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 不會誤墮法網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的執法部門是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的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一般旅客(包括澳洲、中國台灣地區來港旅客)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會誤墮法網。

嚴守《香港人權法案》 相關權利絲毫無損

發言人重申,根據《條例》,只有在符合該條例訂明的嚴格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延長被捕人在沒有被起訴下的羈留期。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五(三)條,被捕人有權獲迅即解送至法官,而相關建議絲毫不會損害這個權利。如有需要延長被捕人的羈留期,必須向法院提出,而法院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基於指定的理由(例如有關羈留對保障或保存該罪行的證據,屬於必要)延長羈留期屬有理可據的情況下,才可批准其申請,而在任何情況下延長期總計不得超逾14日。這些多重保障可確保有關人士不會受任意拘留、其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權利不會受侵犯,而且其他國家亦有相關法例讓執法機構延長羈留期,例如英國可延長羈留期14日,新加坡甚至可在未經起訴的情況下對疑犯進行為期最高兩年、並可進一步延長的拘留。

英美加歐洲國安條例  均有相類限制

至於《條例》下的限制諮詢律師的權力,有關權力具備足夠的保障,確保與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相符。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政府如有相當有力理據,可在特殊情況下,暫時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的權利。英國、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等的法律均允許此類限制。而儘管被捕人諮詢律師的權利受到局部限制,但調查人員仍然必須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的權利。

特區發言人指,留意到近日個別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及日本等)及一些境外組織繼續就《條例》作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無視《條例》獲強大民意支持,且有利香港經濟發展和人權保障,企圖誤導公眾,應予譴責。

星島日報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14 14:50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