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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一女不認罪,案件今(9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已認罪的黃振強續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辯方問及泰國嫖妓、感情關係時,一度情緒激動,要由懲教人員抬返囚室。
黃振強今續接受辯方大狀盤問。庭上透露,黃振強曾形容應酬眾多金主、「家長」很累,好像「做鴨」。黃承認,與「屠龍小隊」隊友到泰國旅行時曾經嫖妓,又承認與名為「閃燈隊」的勇武示威隊伍隊長發生曖昧。不過,黃否認因感情壓力而嗜賭。另外,辯方質疑黃振強「度身訂造(tailor made」作口供,黃不同意。審訊期間,黃振強一度情緒激動哭泣,法官需要休庭。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罪串謀者包括黃振強。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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