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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專門教育智障學生的香海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申請聘請外籍英語教師但被教育局拒絕,一名學生由母親代表,早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教育局,法官聽取其代表大律師初步陳辭,認為理據沒爭議空間,卻主動向申請人「教路」可用哪些方法提出爭拗,要求申請人修改申請書後再作陳辭。
要求申請人修改申請書再陳辭
法官同時又指出,由於潛在爭拗論點是關於政府與校方之間的來往,並涉及殘疾歧視,提醒申請人可邀請校方和平機會參與案件;同時可向平機會提出殘疾歧視投訴,但申請人必須於21天內提出陳辭。
現年10歲中度智障學童羅智遠(前稱羅奧奇),早前由大律師嚴斯泰作代表,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在庭上提出《殘疾歧視條例》第6節的中英文版本有所不同,並欲以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教育實務守則》解釋該條例的立法原意。法官林文瀚昨頒下判辭,表示不認為條例的中英版本有不同,更指《教育實務守則》後於《殘疾歧視條例》出現,不可能用以解釋《殘疾歧視條例》的立法原意。
惟法官續指出,雖然嚴提出的理據沒有可爭議空間,但在審訊中看到申請人其實可循《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向爭拗,傾向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一切要待申請人修改申請書的理據才可落實。
【案件編號﹕HCAL91/11】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545756/1.html
修改申請書後再作陳辭,可減低申請人法律開支.亦增加法庭工作效率.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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