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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發表煽惑文字等控罪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遭高院上訴庭駁回。譚之後向終院上訴。終院在今年1月開庭聽取陳詞,至今(6日)頒判詞,駁回「快必」上訴,維持原判。
政府就案件回應指歡迎終院裁決。現年51歲的上訴人譚得志,在泛民初選案中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囚4年5個月,他已就判刑提上訴。在本案中,他被判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上訴人在2022年4月在區院被裁定罪成及判刑。
處理本案的5名法官包括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終院處理的兩項議題分別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就本案上訴人被控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快必」今日沒有到庭。終院在判詞指,國安法前,有關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可「順帶」與上訴人同時被控的可公訴罪行,即擾亂公眾秩序罪,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國安法後,在選擇審理煽動罪的法院級別的彈性仍得以保存,裁定國安法實施前後,區院均有審理發表煽動文字罪的司法管轄權。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終院表示,《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沒理由在《刑事罪行條例》中引入此意圖,或指其隱含在條例之中。進一步參考罪行立法歷史及已確立的案例,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C 62/2022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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