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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回流港人早前成功挑戰「申領綜援前一年必須連續居港」的社署政策違憲,社署早前上訴,上訴庭昨指社署以不合法手段,以達到控制公共開支的目的,對所謂「長期離港」的定義不清晰,並同意原審法官所指,政策限制了港人出入境自由。
判辭指「長期離港」定義不清 上訴庭昨亦駁回新來港人士挑戰「居港7年」始能申領綜援的上訴,認為《基本法》中提及的本港居民可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並不是絕對,亦不帶歧視成分。
協助兩名申請人的社區組織協會表示,回流港人游文輝對上訴庭的判決表示歡迎,而挑戰「居港7年」規定的孔允明則表示失望,並指會考慮上訴至終院。
社區組織協會資料顯示,政府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申領綜援前一年必須連續居港」的措施後,約3萬名從內地或澳門失業回流者受影響,使他們未能獲得適時的經濟支援。截至2010年7月為止,「居港7年」的規限更令逾1.6萬名經濟有困難的新來港人士未能獲得適時經濟援助,協會希望政府全面檢討所有涉及社會福利中居港限制的政策。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政府於2004年以控制公共開支為目的,施行「申領綜援前一年必須連續居港」的政策,以免長期離港的港人濫用資源,但文件中對「長期離港」定義並不清晰,亦不考慮離港人士是否真的對香港沒有貢獻,以及離港原因,上訴庭認為這手段不合法及不合理。
至於「居港7年」的挑戰,上訴庭認為《基本法》第36條中所指「香港居民有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必須與第145條一同理解,即政府應以循序漸進方式,及以當時社會需要而制訂社會福利制度,認為「社會福利的權利」並非絕對,政府在有限資源下,為令社會福利制度得以維持,必須有所限制。
【案件編號:CACV185/09、153/10】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580850/1.html
綜援是保障網,政府不應阻止受助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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