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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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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21:45: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憲章》-- 1215年6月15日(一說19日),英王約翰被迫簽署的文件。

《大憲章》是英國人的光榮遺産。它是英國從封建制度哦走向自由民主的拐彎點。如果沒有《大憲章》,英國可能跟中國一樣走向君王的獨裁政治;當然歷史沒有如果。

與中國夏商周的封建時代不同,英國自諾曼征服後一直保持強大的王權和國家政治的統一。在英國,由於“國王的封臣的封臣仍是國王的封臣”,因此,土地的分封沒有導致權力的分割下移,而且,國王本身在領地和經濟資源上佔有絕對優勢。貴族的領地不但數量少,而且分散在各地。這種狀況使得英國貴族很難像中國的商代夏,周滅商,春秋時代諸侯那樣割地自守,稱霸一方或取而代之。這就決定了英國任何一個貴族都無力單獨與國王抗衡。因此,貴族們通常採取聯合一起集體與國王鬥爭的方式,而且,由於貴族無望建立地方獨立王國,所以,便把爭取限制王權、強迫國王按照法律和習慣行事奉爲集體鬥爭目標。結果,在原本是封建權益鬥爭中不自覺地加入了一絲憲法鬥爭的內容。這樣,隱含在封建契約關係中的王權有限原則由一種封建法則向近代憲法原則的轉變與昇華不僅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說是必然的。歷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結合一起,終於導致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文件《大憲章》,在厚厚的封建胎衣的包裹之下降生在13世紀的英國。

歷史

諾曼人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諾曼人成爲英國的國王後,于十一及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來的統治方法,還有盎格魯人和諾曼人在諾曼底所擁有的土地,使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爲歐洲最有權力國王。當英王約翰在十三世紀初即位之後,一連串的事件卻令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起來反抗他,並要求限制絕對的王權。

當時英王約翰受到的壓力來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奪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前任英王獅心王理查1199年死後無子,出現兩名繼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亞瑟,和理查的弟弟約翰。約翰將他的對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亞瑟囚禁,之後亞瑟便失去音訊。很多人認爲約翰是將他的親人暗殺以取得王位。第二,約翰與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産生爭執,於是教庭向英格蘭施以絕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皇屈服。第三,當時法國國王佔領了英國在諾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國的貴族要求國王奪回領土,約翰即在1214年發動對法國作戰,卻遭逢大敗。

1215年6月10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被迫贊成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約翰在蘭尼美德RunnyMede)爲法案蓋上王室的蓋章,貴族在4日後(6月19日)重申效忠約翰。最後王室秘書將國王與貴族間的協議正式登錄,即成爲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員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憲章中,最爲重要的條文是第六十一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並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産。這種權力是出自中古時期的一種法律程序,但加之于國王卻是史無前例。

英王約翰根本無接受大憲章約束的誠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簽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幾乎褫奪了國王所有的權力。就在貴族離開倫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後,約翰立即宣佈廢棄大憲章,教皇英諾森三世亦訓斥大憲章爲“以武力及恐懼,強加于國王的無恥條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貴族對權力的要求,又稱這樣做破壞了國王的尊嚴,英國旋即陷入內戰。

約翰在1216年10月18日,當內戰正酣時病死,九歲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員希望年幼的新王會爲貴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後,戰事終結。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當中部分條款,包括第六十一條都被刪去。之後於1217年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發佈大憲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歲的亨利親自發出,並刪除至只有三十七條。
亨利三世統治五十六年後,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時,大憲章已成爲既定的英國法律,日後的國王亦難以像約翰一樣將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1297年10月12日發佈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爲“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憲章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爲。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佈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佈,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爲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産、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是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影響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後的多次重新發佈,使它成爲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爲了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佈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然而實際上大憲章發佈之後大多數英國國王並不遵守,這也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爲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別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13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大利亞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堪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佩裏(Ross Perot)亦於1984年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料館,與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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