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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地霸」被指20多年來在上水坑頭村建屋種樹,遭擁有地權的祖堂女司理拆屋剷樹。女司理因刑毁罪成早前上訴,高院裁定事主的財產位處女司理的地皮內,女司理損毁財物的行為不構成刑毁,推翻定罪。終院應律政司申請,昨釐清刑毁罪定義,指出定罪與否應考慮被告行為是否合法,而非事主是否合法擁有該些財產。
指考慮行為是否合法而判罪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刑事毁壞罪中,是否須要考慮事主合法掌管涉案財產(即損壞物),同時不會要求恢復案中被告黃瑞清(59歲)的定罪或重審案件。
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判辭指出,法例根本沒有要求法官考慮「保管或控制」是否合法,而刑毁罪成與否,是考慮被告有否合法辯解,例如民事法賦予對方執行的權利,假如物主在沒有合法辯解下,毁壞他人管有但屬於自己的財物,物主亦有法律責任。包致金更直言,黃今次毋須受罰已「行運」,着她今後不應「拆咗先講」。
控方案情原指出,黃為上水坑頭村「黃開東祖」祖堂司理,事主邱水森的父親50多年前在一地皮上繳租種植及建屋,後未再交租。邱父1997年去世,事主續佔該地段。黃要求事主簽租約不果,聘人用推土機剷走事主搭建的小屋及74株果樹。
【案件編號:FACC12/11】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665161/1.html
個事主算好彩.下次應該申請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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