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不滿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討論填補議員出缺機制的修訂會議上突然中止會議,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曾鈺成剝奪其在議會發言的憲法權利,惟上周六法官林文瀚拒絕受理,昨頒下判決理由,確立《基本法》賦予主席主持及控制會議的權力,而議員的發言權並不等於「拉布」權,認為本案不涉憲法,故法庭不應介入。
法官林文瀚在判辭指出,《基本法》第7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職權包括主持會議……」,他認為「主持」會議並非只是坐在議事廳聽議員發言,而是適當地控制會議,令會議可有秩序及公平地進行。
主席權力如何應用應內部處理
至於有關權力如何運用,由於主席是由全體議員推選出來,故林官認為這應是主席與議員之間的問題,如何平衡各黨派的利益,全屬政治問題,故主席在運用其權力時必須考慮其政治及法律後果;假如議員不滿意,可運用立法會的內部機制處理。
對於梁國雄的憲制權利有沒有被剝削,林官指綜觀《基本法》,均沒有賦予議員「拉布」的權利。林官認為,《基本法》第73條只是給予立法會整體「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即使某程度上是給予個別議員參與立法程序,但不等於議員有權持續「拉布」。
不認同議員發言權被剝削
法官亦特別提到,3名議員在立法會的「拉布」言論主旨並不在於內容,而是希望拖延時間,令會議無止境地繼續,以阻礙立法程序。相反,曾鈺成並非突然中止會議,而是多給議員3小時發言時間;再者議員在議案三讀時亦有發言機會。他並指本案並不涉及議員在立法問題上被剝削發言權利,而辯論已不能達到交換意見的目的,曾鈺成亦保障了少數議員的發言權,在這情况下,若指發言權等同憲法上有「拉布」權是荒謬的說法。林官更指出,若憲法上有拉布的權利,議會便會被少數議員無止境「騎劫」。
林官亦提到,議員在議會內發言並非不受管束,亦沒有絕對的憲法發言權,正如主席在議會內可管理議員的發言,若議員經常就主席的命令尋求法庭裁決,立法會便不能有效的運作。
林官續稱,基於三權分立的大原則,法庭必須尊重立法過程,即使法庭只是輕輕地干涉,亦有可能對立法會的功能及運作造成相當大的損害,這並不符公眾利益。而立法會於《基本法》有其憲法特權,可自行處理內部規則及程序,若非涉及憲法問題,法庭不應介入干預。至於訟費命令,林官要求雙方提交陳辭再定奪。
【案件編號:HCAL64/12】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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